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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提出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地方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議。負責協調推進全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縣區(管理區、永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二)貫徹中西醫并重方針,制定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和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推進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三)負責制定全市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落實,制定全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并上報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四)負責制定并貫徹執行職責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規范、地方標準和工作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建議,負責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五)組織擬訂并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市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基金個人繳納費用籌集和協調市、縣區兩級財政補助資金落實,負責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管與效益評估,負責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控制。(六)參與制定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貫徹執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及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準入、資格標準,組織執行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范,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醫療機構運行監督管理體系。(七)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系,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措施建議。(八)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執行全省醫療機構網上藥品集中采購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建議,提出國家基本藥物價格政策建議。(九)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議,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報告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貫徹執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貫徹執行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十)貫徹落實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措施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十一)制定執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并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區域協作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十二)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十三)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十四)指導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范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十五)負責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和國際交流合作,參與援外工作以及與港澳臺的交流合作。(十六)貫徹執行保健政策,負責全市保健工作的宏觀管理,負責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市內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保障工作。(十七)承擔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和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八)按機構改革的總體要求,負責對下屬單位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配備等提出調整完善意見,報機構編制部門明確。(十九)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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