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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歸口省委統戰部領導,是主管全省民族、宗教事務的省政府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性建議和意見。(二)負責擬定民族宗教事務的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及規章,研究制定民族宗教工作相關政策措施,并推動民族宗教事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貫徹落實;負責對民族宗教事務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對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和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糾紛,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管理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及表彰活動,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和諧穩定。(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城市民族關系;指導散居少數民族和民族鄉工作;協調指導省轄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扶貧開發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等工作;參與推進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體育、旅游、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事業發展。(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治理宗教領域突出問題,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防范和處理邪教工作。(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九)參與擬訂全省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宗教工作干部隊伍建設規劃,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干部隊伍建設政策建議;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負責培訓基層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全省少數民族干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教育培養和推薦安排工作。(十)會同外事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往、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十一)承擔湖北對口支援西藏的有關工作。(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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