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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委〔2009〕569號)和《中共連云港市委、連云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云港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連發〔2010〕2號),設立市城鄉建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市園林局牌子。主要職責:(一)承擔規范全市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城鄉建設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裁決、行政復議工作。(二)承擔市政公用事業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鎮供水、節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燃氣和熱力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審批。負責人居環境獎的申報和參評工作。(三)承擔監督指導全市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制定全市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園林綠化政策、發展規劃、技術規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生物多樣性、濕地資源保護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負責城市綠化綠線的劃定工作,依法對綠線進行管理;負責游樂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綠化建設項目的竣工檢查、驗收;負責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管理;負責占用綠地審批。(四)承擔城鎮建設綜合開發的責任。負責編制城鎮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住房建設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行業的監督管理和城市建設綜合開發項目的招標、招商工作;指導全市房地產開發活動;負責牽頭做好住宅小區交付使用管理;參與土地批租審查及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市場準入和清除、房地產開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五)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的建設和村鎮綜合開發。(六)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以及工程建設全國、全省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性標準和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負責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七)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推進建筑業發展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筑活動,擬訂建筑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方式改革以及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組織協調建筑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筑勞務合作。負責建筑企業、城市園林綠化企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八)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國家、省、市審批立項的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現場監管和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九)承擔推進科技進步、建筑節能、防震減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負責城鎮減排工作,組織開展重大科技項目攻關、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及新材料的推廣和應用工作。(十)承擔市區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項目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編制全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調查通告和拆遷公告;負責對房屋拆遷單位和評估單位的管理;負責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進行監督;負責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調解、裁決;負責對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負責查處違反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法規的行為。(十一)負責編制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執行年度城市維護費收支計劃;負責市區城市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工作;歸口管理城鄉建設信息統計工作;協同物價部門管理城鄉建設行業產品價格。(十二)負責管理全市建材行業;負責擬訂建材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政策,實施行業管理。(十三)指導城鄉建設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工作,指導各類執業資格考試和注冊,推進城鄉建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城鄉建設行業內社會團體工作。(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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