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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宜昌市機構改革方案》和《宜昌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宜昌市應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宜昌市應急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全市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地區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二)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市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制定相關規程和標準并監督實施。(三)指導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四)牽頭建立全市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五)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協助上級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六)統一協調指揮全市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授工作。(七)統籌全市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森林和草場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協助管理和指導、協調全市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八)組織協調消防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區)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場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權限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全市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十四)制定全市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管理,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十五)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十六)開展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對外救援工作。(十七)承擔市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應急、安全生產、減災救災等議事協調和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十八)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指導全市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執法規范化建設和執法業務工作。指導全市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尾礦庫)、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十九)負責本行業(本系統)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二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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