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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云港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地方性環境保護行政措施;協同有關部門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2、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參與制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國地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并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統計公報和環境狀況公報。3、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全市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配合上級環保主管部門做好核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4、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法規、制度等。承擔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和相關環境功能區劃等工作。組織測算并確定區域大氣環境容量,開展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承擔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擬訂全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對各縣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指導或擬訂相關政策、規劃、措施。建立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和有毒氣體名錄。承擔大氣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具體工作。建立并組織實施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監管和信息公開制度。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有關國際環境公約市內履約工作。5、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水體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制度等。擬訂水環境功能區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域。組織測算并確定水環境容量,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估。擬訂和監督實施流域、海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區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和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承擔水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具體工作。6、負責全市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規、制度等。擬訂土壤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測算并確定土壤環境容量,開展土壤環境承載力評估。組織實施(或配合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出口核準、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土壤污染物排污許可、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監督管理土壤環境保護、農膜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有關國際公約市內履約工作。7、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自然保護區的初審意見;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
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審批限額內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參與審批限額以上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家級、省級、市級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8、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環境保護現場監理工作。對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各種污染源排污情況和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實施處罰;指導和協調解決區域間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和群眾來信來訪。9、制定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歸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條約的市內履行活動。10、負責全市環境監測工作、信息和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和管理市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指導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的標準化、現代化建設和計量認證,質量保證工作。11、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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