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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晉辦發[2001]35號文件《關于印發省高級人民法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按照憲法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依法審判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依法審判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和抗訴案件。3、依照法律規定提審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4、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5、按照法律規定復核死緩案件,審理死刑案件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6、審理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和需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假釋案件。7、依照法律監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及所屬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案件的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提審或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再審。8、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要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省法院委托執行的案件。9、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并決定國家賠償。10、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11、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參與地方立法活動,對法律、法規、規章提出修訂意見,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12、指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建設和隊伍建設;協助地方黨委考察、配備協管干部;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及工勤人員;協管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領導本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13、指導全省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全省人民法院的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14、指導和開展全省法院系統的法制宣傳報道工作。15、領導全省法院監察工作。16、承辦其它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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