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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初,“云南省政府人民法院”成立,同年11月經中共云南省委批準,改為“云南省人民法院”,1954年底根據全國人大通過的第一部《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正式更名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位于昆明市日新中路393號。審判大樓正面鑲嵌著玻璃墻面,寓意人民法院是“明鏡高懸”之所;樓前寬廣的民主法治廣場與街道緊緊相連,表示公平與正義是人民法院和人民群眾的共同追求;中央大道兩旁各有水池一個,其上分別置圓形水臺,象征人民法院的“天平”永不傾斜;大樓正廳墻面雕刻著“法”的象形文字,讓法官于出入之間時刻牢記法律賦予的神圣職責。近年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主線,以“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為目標,深入推進云南法院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全力打造公正司法、為民司法、嚴格司法、陽光司法、廉潔司法,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進一步拓展司法職能,更好服務和保障云南省跨越式發展。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和指導云南省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其主要職能是:(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一審、二審、再審等各類案件;(二)負責對全省法院執行工作進行統一管理和統一協調,依法辦理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執行案件;(三)指導和監督全省各中、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統一全省法院的執法尺度和裁判標準;(四)協助黨委和人大管理下級法院干部;(五)統一組織和協調全省法院司法行政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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