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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實施國家、省關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規范性文件,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并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劃,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并實施監督檢查;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五)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技工院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許可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六)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并組織實施,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七)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公務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公務員地方配套管理制度、文件和辦法,擬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政策和聘用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市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依法辦理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任免議案,辦理市人民政府批準任免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手續;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負責全市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因公出國人員政審。(八)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推進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宏觀管理。(九)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辦各類專家、拔尖人才的選拔申報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產業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及進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參與全市人才宏觀管理和人才資源整體開發利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海外留學和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干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央、省關于企業軍隊轉業干部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轉隨調家屬及在黃部隊隨軍家屬安置政策計劃并組織實施。(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十二)擬訂全市協調勞動關系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指導用人單位訂立集體合同工作;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并組織實施,依法處理市管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市屬單位和有關中央、省在黃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十三)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對外交流與培訓有關工作。(十四)為企業提供人事人才“直通車”服務。(十五)負責全市“金保工程”(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服務工作。(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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