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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水利和湖泊局主要職責:(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市水利水電行業依法行政工作,擬訂有關地方及部門規范性文件草案。(二)負責保障全市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市水利水電發展及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跨縣(市、區)江河的流域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指導市、縣區域和縣(市、區)境內流域水利規劃工作。(三)負責提出全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按照規定權限審查、審批全市水利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負責提出國家下達我市和市級財政性資金的水利投資安排意見并組織實施。(四)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市跨縣(市、區)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五)負責全市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江河和跨縣(市、區)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十堰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漢江及重要支流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防洪調度,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七)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八)指導、組織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主管全市水庫、河道工作;指導市內中小河流、湖庫的綜合治理和開發;按管理權限指導、組織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監督漢江及主要支流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及跨流域的主要水利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九)負責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市級有關重大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組織、指導水土保持重點建設項目的實施。(十)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協調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工作;指導編制農村飲水安全規劃及相應農村改水工作。(十一)負責全市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指導、組織和實施水能資源規劃編制、設計審查、建設監管、水庫防汛調度等方面的工作。指導、組織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十二)負責市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縣(市、區)水事糾紛,指導、組織全市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水利規費征收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十三)開展全市水利科技、教育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水利行業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承擔全市水利統計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對外交流工作。(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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