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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十堰市機構改革方案》《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關于十堰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十堰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十堰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擬定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標準和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負責牽頭編制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有關部門開展城市治理工作并實施檢查考核。(三)負責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擬定城區環境衛生、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督辦考核城區主次干道清掃保潔和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的收運處置。管理維護城區主次干道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培育監管環境衛生作業市場。(四)負責城區園林綠化管理。擬定城區園林綠化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維護城區綠道、綠地、公園、游園、廣場、道路綠化帶等園林綠化設施。(五)負責城區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擬定城市路燈、景觀照明、停車場、供水、供氣、供暖等市政公用設施維護管理的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區主次干道的疏浚排澇、防漬防滑及道路融雪、園林綠化的應急處置工作。(六)負責城區公共空間秩序管理。擬定城區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控違查違治違的規范性文件、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制定戶外廣告招牌設置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管理“城市家具”設置。清理整治城區主次干道、空間立面等占用城市公共空間秩序行為。指導、督辦、考核控違查違治違工作。(七)負責城市綜合管理。擬定全市數字城管工作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受理、派遣、督辦、考核12319城市管理熱線市民投訴案件。監督、指導、檢查、考核縣(市、區)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八)經授權,在城區依法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和惡臭污染的行政處罰權。3.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以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戶外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4.交通管理方面非機動車道、人行道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5.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九)負責城市管理執法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設規劃及工作規范、行為規范并組織實施。培訓教育、考核管理城管執法干部隊伍。推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十)負責提出城市管理領域環境綜合整治的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依法征收本系統行政事業性費用。(十一)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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