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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門市公安局為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領導和管理全市公安工作,其主要職能包括:(一)根據國家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結合本市實際,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檢查全市各級公安機關的貫徹執行情況。(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案件和治安事故。(四)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危險物品、特種行業等工作。(五)組織、指導出入境管理和外國人在市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六)組織實施消防管理及監督,協助各級政府落實消防法規的各項措施。(七)指導、監督各級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八)指導、監督全市各級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九)負責全市的監所管理和建設工作。(十)負責全市的公安法制工作,指導、辦理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工作、代理行政訴訟案件。(十一)負責組織實施到我市視察工作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的警衛工作。(十二)負責全市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三)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技術偵察建設;負責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及社會公共安全行業的監督和管理。(十四)制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和經費等警務保障的方案和措施,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警務保障標準、制度的落實。(十五)制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公安教育、公安宣傳的方案和措施,檢查、監督落實情況。按規定的權限管理公安機構、人員編制、警銜等工作,按規定的權限管理和協管干部。(十六)制定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組織指導并實施警務督察工作,查處、督辦重大違紀案件。(十七)指導全市林業部門的公安業務工作。(十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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