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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鄂州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鄂州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鄂州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鄂州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起草地方性法規、市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二)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落實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等環境管理制度及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措施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監督管理。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制定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并實施應對氣候變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市承擔的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跨區域、流域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十三)配合上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對督辦案件和重大生態環境違法案件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十四)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十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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