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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市公安局主要職責:(一)根據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部署,結合本市實際,研究、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督促貫徹執行。(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社會治安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三)組織、指揮、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查工作。(四)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加強對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破化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危險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等工作。(五)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組織和保安隊伍建設。(六)指導、監督全市禁毒緝毒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七)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及外國人、華僑、港澳居民在市內停留居留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涉外案件查處。(八)領導和監督全市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九)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打擊信息網絡違法犯罪。(十)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直接管理市看守所、市拘留所以及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十一)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員管理工作。(十二)組織、規劃全市公安法制建設,檢查、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十三)擬訂全市公安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公安信息化、刑事技術和行動技術建設,組織、指導、監督實施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十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以及項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申報、分配和管理;落實上級公安機關警務保障措施和標準;負責申報市公安局及分公安局業務經費、專項撥款的分配計劃,監督其管理、使用情況。(十五)對武警部隊執行公安任務實施領導和指揮。(十六)擬訂全市公安機關的人員教育訓練和宣傳工作計劃,并檢查、督促落實。按權限規定管理公安系統的機構編制和警銜工作,協助做好民警錄用和協管干部管理工作,管理市公安局系統的干部。(十七)擬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組織并實施警務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公安機關隊伍重大違紀案件。(十八)指導林業公安機關的業務工作。(十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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