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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審計局主要職責:(一)主管、統籌發展、組織協調全州審計業務工作。負責對州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州級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貫徹實施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有關自治法規、州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審計執法、審計管理制度辦法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劃。(三)向州長提交年度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州政府委托向州人大常委會提出州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州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州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四)根據《審計法》的規定,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或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1、州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2、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的財務收支。3、縣市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4、州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州屬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5、州政府投資和以州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6、州政府部門、縣市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州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州審計局進行審計的其他事項。(五)依據《審計法》和有關規定,對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六)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州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州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重大經濟案件。(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全州審計專業培訓,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九)與縣市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縣市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縣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縣市審計機關違反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縣市審計機關負責人。(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州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十一)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州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州審計信息系統。(十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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