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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職責:(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及相關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各縣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全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匯交、共享等工作。統籌并指導各縣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依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統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組織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并指導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各層次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七)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承擔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承擔土地征收征用審查、報批等工作。(八)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的管理。承擔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行政許可,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指導各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指導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建立重大生態修復項目庫。(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十一)負責全州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十二)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十三)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縣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基礎測繪和全州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組織實施全州測量標志的設立和保護。(十五)推動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發展。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業務信息化建設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政務信息公開。開展行業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工作。(十六)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督察、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授權,對縣市政府落實自然資源和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州自然資源和規劃有關行政執法工作。(十七)承擔州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十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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