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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城市綜合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起草全市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二)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全市城市管理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城市管理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及專項規劃。(三)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管理養護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在城市道路上設置的公共服務設施;督導各區背街小巷的市政設施管理工作。(四)負責城市環境衛生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垃圾處理場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環衛設施的管理。(五)負責城市道路紅線內花壇花帶和行道樹的管養職責。(六)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監督管理;負責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七)負責城市河渠和濱河公園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八)負責城市停車場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工作。(九)負責農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十)負責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管理科技發展規劃;指導城市管理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工作。(十一)負責數字化城市管理;負責城市管理行業應急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協調、指導、檢查城市管理行業公共設施事故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十二)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防汛、排洪、除雪工作;負責做好重大活動相關城市管理服務保障工作。(十三)牽頭組織城市市容市貌的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市空中桿線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市養犬監督管理工作。(十四)負責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城區河渠等基礎設施的大修、中修及養護維修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市新建道路、橋梁、排水、綠化等設施的移交工作。(十五)負責城市綜合執法工作。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市場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行使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行使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處罰權,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全市城市綜合執法工作的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十六)對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實施業務指導和考核。(十七)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十八)負責局系統的安全生產、信訪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參與行業較大事故的調查處理與技術鑒定工作。(十九)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審批事項管理工作。(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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