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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文物局主要職責:1、研究擬定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制定有關制度、辦法并監督實施。2、管理全市文物調查、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3、負責申報、審批全市境內的文物鉆探、發掘、保護、維修項目,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工程標準并進行監督;負責全市文物考古、發掘相關資格和資質的申報和審核。4、負責全市世界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世界文化遺產的申報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的規劃、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5、負責全市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建設項目審核;負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核準;負責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審批。6、負責推動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管理、協調全市博物館(紀念館)的建設及市內外博物館(紀念館)間的協作、交流等外事工作,指導社會文物的管理、搶救、征集等工作。7、負責對全市文物市場和文物外銷活動的管理;負責文物商店、拍賣行和文物鑒定機構設立、撤銷的申報工作;審核辦理文物收購、經營許可證;負責管理流散文物及其經營活動,對舊貨市場實施文物監管。8、組織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的科研工作;負責編制全市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9、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查職責,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文物安全保衛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部門查處文物失竊、破壞、盜掘、走私等大案要案。10、編制全市文物事業經費預算,審核劃撥并監督各項經費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定全市文物系統的產業發展規劃,管理、指導文物單位開放等相關產業發展。11、制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組織文物和博物館人才培訓。12、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13、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14、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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