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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壁市公安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關規定,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市內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上級批辦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四)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管理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等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五)依法開展管理國籍工作,指導全市出入境、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在本市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六)指導監督消防工作。(七)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駕駛人管理工作;維護公路交通、治安秩序。(八)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九)防范、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十)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查工作。(十一)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管理工作。(十二)指導監督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及公安機關承辦地方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十三)組織實施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我市的安全警衛工作。(十四)組織開展全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和技術偵查建設。(十五)擬定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經費標準,擬定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全市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十六)統一領導全市公安消防部隊建設,對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十七)擬定全市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規劃。按規定組織實施教學培訓工作。(十八)擬定全市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定,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協助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全市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十九)擬定全市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工作規定;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擬定全市公安機關宣傳規劃;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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