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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綜合管理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指導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經濟、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等重要經濟總量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系的綜合協調,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優化的戰略目標及政策。統籌協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綜合分析國內外及全市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加強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監測、預測與預警分析。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全市科學發展評價考核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市級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依據職責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重大基礎設施等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和計劃。負責發展規劃之間的銜接以及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的銜接平衡,負責有關發展規劃及計劃的審核、評估和管理工作。(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負責有關專項改革方案與總體改革方案的銜接。研究并協調解決有關改革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年度重點改革工作。負責企業改革工作,指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推進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改革,指導有關改革試點工作。指導協調中介機構和行業協會發展。(四)負責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綜合管理,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與措施,引導民間投資方向。研究提出投資體制改革建議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全市重點建設項目投資管理,統籌協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市場準入、財政、金融、環保、土地、資源利用等方面的政策。統籌協調市政府各類投資資金的使用,提出資金年度規模和投向并納入投資計劃管理,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資金及投資項目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竣工驗收、后評價工作,按照權限核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企業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負責審核和轉報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全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及重大政策,統籌協調基礎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五)負責擬訂沿海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及評估。研究制訂沿海發展年度工作計劃,牽頭組織實施沿海重點項目建設和重大活動開展,協調沿海發展中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全市沿海發展目標績效考核。負責向上爭取沿海開發重大項目布點和政策、資金扶持。研究提出沿海戰略資源管理意見,促進沿海科學、有序和可持續開發。 (六)負責能源行業規劃建設和管理,研究提出我市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項目布局、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或核準、審核上報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負責能源中長期需求預測預警,發布相關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指導協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農村能源的發展,研究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規劃、計劃及政策,并組織實施。配合國家、省擬訂和實施石油儲備、油氣管網建設規劃,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或核準、審核上報煉油、煤制燃料、燃料乙醇和石油天然氣投資項目。牽頭編制政府性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行業節能專項資金計劃,并監督其實施。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總量平衡的建議。(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建議,綜合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重大特色產業基地建設,指導協調和組織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負責安排重大工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新興產業、產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規劃及重大政策。負責綜合協調全市服務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計劃,綜合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游、政法、民政等領域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組織全市社會發展總體水平的評估,研究提出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和協調改善民生、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有關工作。(九)擬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提出利用外資總量平衡、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負責我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按照權限核準、審批或審核轉報外商投資項目、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等國外貸款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負責進口設備免稅初審轉報。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全市開發區的發展戰略和總體規劃,參與各類開發區設立審核和政策協調工作。(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工作。按分工編制全市有關重要商品、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糧食、棉花進出口計劃。牽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糧食、食用植物油等儲備。(十一)牽頭負責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工作,組織擬訂促進區域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協調區域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城鎮(市)化發展、縣域經濟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安排區域重大生產力布局。推進流域治理,參與擬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保護政策。負責我市接軌上海和參與長三角地區合作與發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以工代賑工作。(十二)統籌協調全市資本市場發展,研究提出直接融資的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研究擬訂重大項目投融資方案。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研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負責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創業投資和股權(產業)投資基金的發展,負責創業投資企業初審轉報工作。參與審核并監督擬上市企業募集資金投向。(十三)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節約型社會建設,負責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規劃,統籌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境保護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我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相關政策。(十四)承擔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管理、協調責任;負責制定招標投標綜合性政策;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各行政主管部門招標投標行政執法工作;對全市招標投標市場的運行狀況進行分析研究,針對存在問題提出有效措施加以規范。(十五)統籌協調市際間地區經濟協作,負責組織對口支援、援建協調等工作,參與東中西部合作和市際間合作交流的有關工作。(十六)負責起草有關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規范性文件。(十七)負責全市國民經濟動員工作,組織擬訂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和有關計劃、預案,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經濟發展、國防建設之間的重大問題。(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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