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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務院、省政府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定全市市容環境衛生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城市總體規劃中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規劃、計劃、組織協調、監督檢查。(二)負責城市環境容貌治理、環境衛生、戶外廣告、建筑垃圾、城管監察的綜合管理。負責對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性城市管理綜合治理,對各區政府及市直有關單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三)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的綜合管理、指揮協調、監督檢查、教育培訓、考核評價,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時期工作目標和政策。(四)負責對市區環境衛生設施拆遷、建筑垃圾清運處置及對從事城市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清掃、處置專業的單位、個人的資質進行審查和監督管理;負責對市區范圍內戶外廣告設置的審批和管理。(五)負責全市環衛專項資金的計劃、監督、使用和管理。負責環衛任務量的核定,維修養護管理經費的定額使用和管理;負責環衛設施維修養護管理作業市場的綜合管理和維修養護隊伍的資質審查;負責協調、組織、監督環衛養護作業任務的招標、管理、質量檢查和考核工作;負責環衛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股權融資、項目引資工作。(六)貫徹國家、省有關實施數字化城管的規定、標準,擬訂本市實施數字化城管的實施方案和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對數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對各縣(市)、區的城市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八)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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