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簡介:
鹽城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自然資源管理、國土空間規劃及海洋、林業、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市、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縣(市、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擬訂并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指導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實施工作。(七)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布局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設計。負責開展城市發展戰略和城鄉規劃研究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規劃管理和指導市域村鎮規劃工作。指導、審核、報批縣(市)城鄉規劃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鄉規劃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工作。(八)負責市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技術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城市規劃區域內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論證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地下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林地、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十)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十一)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十二)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貫徹執行海洋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統籌協調沿海灘涂圍墾開發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十三)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十五)負責林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負責林業改革相關工作。分類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產業的發展,組織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十六)負責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以及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負責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土地沙化動態監測與評價。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工作。指導森林火災預防工作。(十七)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十八)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相關工作。(十九)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縣(市、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市區重大違法建設認定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二十)按規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隊伍建設職責。(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