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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市公安局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公安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關規定,部署、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偵查工作,協調、辦理重大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及上級批轉的重大案件及專項工作。(四)負責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協調、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破壞社會治安秩序行為,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縣級公安機關治安保衛工作。(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依法開展管理國籍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出入境、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人員在濮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六)負責全市消防工作。指導、監督、協調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公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七)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開展機動車輛(不含拖拉機)、駕駛人管理工作;維護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八)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保護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九)防范、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十)組織、指導、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范、偵察工作。(十一)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管理工作。(十二) 組織開展對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在我市的安全警衛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十三)組織開展市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公安機關指揮系統、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十四)擬訂全市公安機關被裝配備標準、制度,參與擬訂公安機關裝備、經費標準,擬訂管理制度。組織協調全市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十五)組織協調全市公安機關與外地市、境外警察機構的業務交流和合作。(十六)統一領導全市公安消防建設,對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十七)按規定權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擬訂全市公安隊伍管理監督工作規定,組織、指導公安機關督察、審計、信訪工作,按規定權限實施對干部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指導全市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十八)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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