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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與市縣規劃,完善規劃制度建設。統籌協調市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申報管理,負責會簽或聯合上報需報市政府批準的規劃,銜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項目的規劃。負責建立健全科學制定、有效實施、及時評估和動態調整發展戰略規劃的制度機制。(二)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宏觀調控協調機制,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研判經濟發展趨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經濟結構的目標,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三)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運行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調控建議,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四)參與分析研究全市財政、金融運行情況,研究提出政府性融資措施,貫徹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措施的執行。組織擬訂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措施,負責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發展和制度建設。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五)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全市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六)承擔固定資產投資綜合管理職責,擬訂全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及措施,負責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銜接平衡需要申請中央和省政府投資、安排市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統籌平衡涉及市財政性建設資金的項目。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政策性貸款建設資金使用方向和市政府政策性投資公司固定資產投資活動。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措施。擬訂擴大民間投資措施,建立重大項目社會公開發布制度。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國際合作。牽頭組織全市特重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審批市政府投資項目和重大基礎設施項目概算和初步設計。指導全市工程咨詢業發展。(七)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我市構建現代產業體系、現代城鎮體系、自主創新體系、現代市場體系的戰略、目標和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的規范性文件,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服務業發展,指導和推動服務業載體平臺建設,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研究擬訂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發展戰略、規劃并組織實施;統籌推進、綜合協調產業聚集區發展工作;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統籌信息化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八)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城鎮化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完善空間規劃體系。承擔組織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的責任,負責區域經濟合作的統籌協調;研究提出全市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組織擬定落實相關中原城市群建設及其他區域空間布局等發展戰略、規劃并組織實施。(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監督執行全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根據經濟運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與省銜接調整進出口總量計劃,提出糧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市級儲備計劃。(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參與擬訂全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殘疾人等發展戰略;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十一)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與低碳經濟、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措施,規劃布局并協調實施節能減排重大項目,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應對氣候變化和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負責研究提出全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建議,牽頭擬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會同行業管理部門擬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地方性法律法規草案,制訂統一的制度、規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評估機制,推動發展和規范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對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十二)承擔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責任,起草全市重點項目建設管理和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的意見辦法、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年度市重點項目選擇指導目錄;組織對市重點項目建設進度實施監督,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全市稽察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稽察;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依法對市重點項目招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在市人民政府重點項目領導小組領導下,負責重大項目聯審聯批的日常工作。(十三)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十四)組織落實國家、省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開展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五)貫徹執行國家、省能源法律、法規和發展戰略、規劃及產業政策;研究提出全市能源發展戰略,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產業規定并組織實施;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市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建設管理。(十六)整合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十七)貫徹執行國家、省糧食流通和糧油儲備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糧油儲備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研究提出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建議。(十八)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相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流通和地方糧油儲備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市級垂直的地方糧食儲備系統建設。承擔糧油監測預警、應急責任,指導協調最低收購價糧食等政策性糧食購銷、全市軍糧供應和糧食產銷合作。負責市級應急體系建設,完善糧食應急保障制度。負責全市糧食系統國家安全工作。(十九)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國家、省和市糧食流通、糧油儲備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擬訂全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并組織實施。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糧食質量調查、品質測報、安全監測、質量會檢和糧食質量信息發布,組織指導對政策性糧食購銷活動和社會糧食流通進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對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負責全市糧油市場信息網絡體系建設工作。(二十)承擔市級儲備糧油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市級儲備糧油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計劃,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油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審批市級儲備糧油輪換計劃并組織實施。(二十一)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指導糧食流通科技進步、技術改造和新技術推廣。擬訂市糧食質量標準,提出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建議,負責全市糧油收購資格審核和核查以及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擬訂糧食儲備、運輸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流通對外合作與交流。(二十二)擬訂全市主食產業化及糧油深加工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糧油加工行業指導和質量、計量、標準管理工作,指導全市糧食產業化經營、多種經營、連鎖經營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打擊糧油商品生產經營中的假冒偽劣行為。(二十三)擬訂全市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編制全市糧食流通、倉儲、加工設施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管理有關糧食流通設施市級投資項目。(二十四)指導全市糧食系統財務、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市糧食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內部審計工作,監管市糧食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二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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