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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漯河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文 〔2018〕52號),制定本規定。漯河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漯河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參與編制全市主體功能區劃。(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區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省及市政府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預算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落實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減排、低碳發展等政策、規劃,組織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國家、省、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照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市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五)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承擔機動車污染防治職責。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 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移動源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規范、標準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防止地下水污染、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國家、省統一部署,做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落實,牽頭核安全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配合做好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等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對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查或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組織落實國家頒布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實施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范和相關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 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及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警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十)負責對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查。(十一)統一負責生態環境執法監督。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及業務建設。(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加快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十三)開展生態環境科技與標準工作。組織擬訂生態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科技發展和基礎能力建設,加強“智慧環保”建設,推進大數據、云計算在生態環境保護中的運用。組織協調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十四)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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