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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國資監管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屬國有企業,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二)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通過考核、統計、稽核監管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三) 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建設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四) 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依法任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按規定進行考核獎懲。(五) 組織開展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分類處置、督辦和核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或其他部門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七)按照出資人職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定、執行、檢查國有產權管理有關法規、政策及制度,負責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處理產權糾紛、產權登記、國有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確認。(九)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十)指導加強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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