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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南寧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本市內依法行使地方國家權力。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初創時期,根據《中國人民 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于1950年1月25日召開市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至1954年6月共四屆,舉行過10次會議。1953年1月,中央人 民政府通過決議,決定召開由人民普選產生的鄉、縣、省(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南寧市于1953年12月完成基層選舉工作,各區相繼召開人代會,選出市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召開南寧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實現由各界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代表大會的過渡。1954年9月,中國第一部《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 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頒布實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全面確立,地方政權建設進入新的歷史階段。市歷屆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法律賦予地方權力機 關的職權,開展工作。從1954年6月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至2011年,南寧市先后經歷了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行使下列職權:根據南寧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頒布施行;在南寧市區域內, 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計劃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南寧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 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南寧市政治、經濟、城市建設、農業、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 組成人員;選舉南寧市政府市長、副市長;選舉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舉南寧市出席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和審查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南寧市政府和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南寧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有權罷免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 員、市人民政府的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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