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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財政局是淮安市政府負責地方財政收支、財稅政策、財政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市組成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切實履行財稅調控職責,參與制定各項經濟調節政策措施,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綜合平衡社會財力、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建議;擬訂和執行市與區、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措施,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措施。(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政、稅收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擬訂和執行全市財政、稅收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相關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全口徑預算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改革完善市、區財政管理體制,指導區財政部門開展業務工作。(三)負責財政、財務、會計、政府采購、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擬訂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政府采購、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規定;貫徹落實國家稅收政策,在權限范圍內研究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四)承擔市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職責。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市級和全市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市本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五)負責擬訂預算績效管理制度、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和預算績效管理體系;負責制定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組織開展財政資金績效管理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六)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按規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其他非稅收入;負責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參與全市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七)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市分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及相關評價體系;監督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政策、制度并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八)負責市級財政各項專項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擬訂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的財務決算。(九)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文化企業和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按規定管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級國有文化企業出資人職責;制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辦法;管理財政預算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組織實施執法執勤用車管理制度。(省財政廳各處室具體職責劃分的通知)(十)研究擬訂和組織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財政政策措施;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市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貫徹實施企業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資產評估行業及相關工作。(十一)研究擬訂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負責辦理和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相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十二)研究制定財政支農涉農政策措施和相關資金管理;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管理,參與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項目管理;指導全市鄉鎮財政機構建設工作。(十三)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基金)使用的財政監督;負責編制審核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十四)執行國家、省關于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地方債發行計劃,承擔國外貸款管理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辦法,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防范財政風險;負責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負責財政投融資項目投融資管理,協調管理政府投融資平臺,管理政府投資股份。(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措施,參與國有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使用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參與住房保障政策措施的研究,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十六)依法管理全市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管理和監督注冊會計師行業及相關工作。(十七)依法監督檢查全市貫徹執行國家財稅法規、政策的情況和預算編制、執行、決算情況,反映財政政策執行、財政收支管理、政府采購和財務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管理的建議,依法處理財政違紀違規問題。(十八)制定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化建設和財政信息宣傳工作。(十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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