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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提出本轄區環境保護和防治污染方面的建議,參與研究轄區內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等方面的政策;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計劃,參與本轄區可持續發展綱要、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編制及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我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并監督實施。(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環境保護執法工作,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縣(市)的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工作。(三)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牽頭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本轄區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監督工作,指導、管理和監督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組織對本轄區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重大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本市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范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和組織實施梧州生態市建設工作。(八)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施實施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組織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對上市企業環保核查申請提出初步意見。(十一)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在本轄區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有關涉外環境保護事務。(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并組織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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