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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供銷合作社主要職責:(一)宣傳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及市委、人民政府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執行自治區供銷合作聯社的決議、決定,參與研究制訂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以及合作經濟事業發展規劃,研究制訂全市供銷合作社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的改革與發展;(二)規劃、組織實施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建設,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開展合作與聯合,建設運轉高效、功能完備、城鄉并舉、工貿并重和方便、安全、實惠的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大力構建以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再生資源、煙花爆竹為主的五大連鎖經營網絡體系,加速形成以市供銷社龍頭企業為龍頭、縣供銷合作社企業為中心、鄉鎮配送中心為骨干、村屯網點為終端的連鎖配送網絡體系,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三)承擔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任務,按照授權組織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廢舊物資、煙花爆竹等經營進行組織、協調、管理、儲備;(四)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協調成員社關系,增強聯合社的功能,完善基層社管理制度,組織、指導、扶持、服務農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和消費、金融、土地流轉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引領農民開展農產品種植、加工、銷售一體化服務,增加農民收入,密切同農民的聯系,發揮群體聯合優勢;(五)推動和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市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的制定;(六)向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社員及成員社的意見與要求,爭取扶持政策,維護其合法權益;(七)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成員社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八)監督、管理和運營本級企業社有資產,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激勵和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能,享有出資人權益;(九)對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的全市性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十)組織全市供銷合作社和相關的經濟組織、社會團體開展與市外、區外供銷合作社、有關國家(地區)合作社的經濟、貿易、技術、人才交流,簽訂合資合作協議,接受各種捐贈、資助;(十一)承擔政府委托的業務,行使政府授予的職權,執行上級社的決議、決定。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社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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