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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的宣傳方針政策,研究擬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等政策措施,起草屬市立法權限范圍內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等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二)統籌規劃全市文化和旅游事業和產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三)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管理、審查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推進全市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組織制定全市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市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全市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四)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活動,指導、監督全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重點設施、重大項目建設。組織全市旅游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廣播電視對外合作和國內外市場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特色旅游、鄉村旅游、紅色旅游。(五)負責全市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游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游公共服務標準化。(六)指導、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七)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優秀民族文化的保護、傳承、普及并推動、弘揚和振興。(八)指導、推進文化、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進全市文化、旅游行業和廣播電視信息化、標準化建設,指導行業職業教育工作。(九)統籌規劃全市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旅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十)指導全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市場發展,對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市場。協調和指導全市假日旅游工作。負責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系統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十一)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市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廣播電視、出版、電影、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十二)統籌規劃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組織協調文物資源調查和文物保護工作,開展文物資源資產管理、合理利用以及文物安全工作,指導全市博物館、文物管理機構業務建設。(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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