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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儲備和緊急調度。(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土地政策的實施辦法,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和非金融類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有關工作。(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統籌經濟體制改革工作。(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申請國家和省以及安排市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按法律、法規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備案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資項目和用匯投資項目并組織項目申報;統籌協調推進金政企項目融資合作,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社會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核準或審核上報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施重點項目管理,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實施國家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要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重要政策及規劃,指導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要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七)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并協調開展監測評估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有關工作;研究擬訂市內跨縣(區)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市內縣(區)間合作交流工作;牽頭組織特重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八)統籌推進與市外區域合作交流。研究擬訂與市外區域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重要事項并組織實施;提出推進區域合作的體制機制和政策建議;建立與周邊省(市、區)、經濟區區域合作常態化機制,負責市外區域合作交流工作的統籌協調;協助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開展的對口幫扶工作。(九)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糧食、食糖等儲備。(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旅游、衛生計生、體育、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要問題及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有關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生態文明建設、循環經濟發展、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負責協調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監察執法有關工作。(十二)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并協調實施。(十三)協調鐵路、機場在市內的建設事宜,負責市內鐵路、機場的前期準備工作以及建設中的協調工作。(十四)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十五)統籌協調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六)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管理國家、省和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預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及變動趨勢;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市級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負責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認證、價格信息收集、整理、發布等工作。(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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