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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要職責:(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二)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儲備和緊急調度。(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擬訂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土地政策的實施辦法,綜合分析財政、金融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承擔社會信用體系和非金融類信用信息數據庫建設有關工作。(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牽頭做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工作,統籌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五)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申請國家、省以及安排市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級財政性建設資金;統籌協調推進金政企項目融資合作,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使用方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社會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核準或審核上報中方控股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實施重點項目管理;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指導協調礦產、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對外合作。(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服務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重大政策及規劃,指導行業協會改革和發展;擬訂現代物流發展戰略、規劃;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七)統籌推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推進落實區域發展總體戰略。組織實施國家區域協調發展和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擬訂相關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前期工作;研究提出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有關工作;研究擬訂市內跨區(縣)區域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市內地區間合作交流工作;牽頭組織重特大自然災害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編制,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八)統籌推進與市外區域合作交流。研究擬訂與市外區域合作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提出推進區域合作的體制機制和政策建議;建立與周邊市(州)、經濟區區域合作常態化機制,負責市外區域合作交流工作的統籌協調;協助做好東西部扶貧協作有關工作。(九)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擬訂重要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重要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會同有關方面管理市級糧食、食糖等儲備。(十)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參與擬訂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旅游、衛生計生、體育、廣播影視、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有關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十一)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負責生態文明建設、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組織擬訂生態文明建設、循環經濟發展、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并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對推進全市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負責協調推進節能環保產業發展、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清潔生產、節能減排監察執法有關工作。(十二)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地方性法規政策。按規定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投標工作。(十三)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管理國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預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及變動趨勢;指導建立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管理機制。(十四)負責能源行業管理,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發展和能源行業監督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協調解決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煤炭、電力(含火電、水電、氣電、核電)、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含風能、光能、生物質能)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按規定轉報、申報能源建設項目;協調推進農村能源發展工作;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擬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參與擬訂與能源相關的財稅、資源、生態、環保及氣候變化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提出能源價格調整的建議;提出能源財政性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建議、按規定監督管理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負責擬訂重要能源儲備規劃、儲備設施項目建設方案和提出重要能源收儲、動用建議;負責全市的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十五)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地方性規章、規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市級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指導糧食收購許可的相關工作;負責對糧食流通和國家有關糧食流通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承擔保障駐銅部隊軍糧供應工作;指導全市軍糧供應隊伍和供應網絡建設。(十六)負責匯總全市軍民融合發展總體需求,組織研究提出全市軍民融合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組織研究擬訂全市軍民融合發展相關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軍民融合產業發展和有關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推動軍民融合發展法規規章、政策制度及標準規范等建設。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研究擬訂推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七)結合部門職責,做好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十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發改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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