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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東南州工業和信息化局主要職責:(一)承擔推進新型工業化的職責,擬訂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并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發展規劃,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推進高新技術與傳統工業改造結合。(二)承擔推進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發展的職責,協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擬訂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推動工業領域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共享及互聯互通;指導協調工業企業信息化發展和信息化應用,運用新一代信息技術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三)擬訂工業行業規劃、計劃和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提出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地方規范性文件,擬訂地方性行業技術規范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工業、工業化和信息化融合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四)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并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承擔全州工業企業煤、電、油、運要素平衡和協調工作;承擔煤炭生產運輸協調、保障重點行業、企業用煤需求;協調電力調度工作;承擔鐵路運輸的協調工作。負責工業應急管理有關工作。聯系在黔東南電力、鐵路等企業有關工作。(五)負責提出工業、工業化與信息化融合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及方向(含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和中央、省財政性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議,按照規定權限承擔工業和信息化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等;承擔全州技術改造管理和資金安排工作;承擔工業、信息化企業限額內固定資產投資減免稅審核工作;協調、服務和指導各縣市企業申報貴州省工業和信息化專項資金,加強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擬訂州級財政工業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基金)使用辦法。(六)擬訂高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電子信息制造業等的規劃、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國家、省和州重大技術攻關項目及有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組織開展工業、信息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進產學研結合,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承擔企業技術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和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等技術創新體系培育工作。(七)負責工業行業管理;承擔振興裝備制造業組織協調的職責,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指導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創新;推進工業領域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參與軍民兩用技術成果推廣、相互轉化和產業化以及配合做好工業領域軍民融合重大項目建設工作;負責鹽業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煙草工業和專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原材料工業生產要素的供應保障;指導行業質量管理和品牌建設工作;指導工業領域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全州煤炭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擬訂煤炭工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州煤炭生產運行調度;依法開展民爆物品生產銷售(倉儲)安全的監管;指導工業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推進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的貫徹落實。(八)組織擬訂工業園區發展規劃及政策措施;負責工業園區規劃布局;監測分析工業園區發展情況,指導推進工業園區產業定位和工業園區發展;協調解決工業園區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九)負責研究擬訂全州大數據、信息化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大數據在產業布局、產業結構、應用推廣的政策建議。負責統籌州級大數據、信息化項目建設,研究提出投資規模及方向,提出項目審批、備案和核準的建議;擬訂州級大數據專項資金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協調通信業發展,促進網絡資源共享共建,推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三網融合。聯系在黔東南通信運營企業有關工作;負責數據資源建設、管理;統籌政務系統數據采集、登記管理、共享開放,推動社會數據匯集融合、互聯互通;負責統籌推進信息化發展與大數據融合應用;負責全州大數據相關產業和行業管理,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發展;指導大數據相關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促進科研成果產業化,推動大數據產學研用結合。負責承擔全州大數據、信息化領域對外交流合作;指導大數據、信息化領域行業協會、學會、聯盟機構工作;指導大數據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十)擬訂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中小企業、非公有制經濟和城鎮集體經濟的指導、綜合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和城鎮集體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按規定管理(指導)用于支持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類財政性資金。(十一)擬訂工業和信息化年度節能計劃、資源綜合利用和清潔生產的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工業綠色發展;監督管理相關行業資源綜合利用工作;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節能和綜合利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擬訂工業、信息化節能監察標準及計劃并組織實施;協調散裝水泥生產發展和推廣應用工作。(十二)指導以銀飾、刺繡、蠟染為主的民族民間傳統手工藝品加工發展,推進民族工藝品產業與旅游業、文化產業、生產性服務業及其他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十三)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范管理、共享和開放。(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與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大數據管理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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