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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審計廳主要職責:(一)主管全省審計工作。負責對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有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并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起草或擬訂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和年度審計計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有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三)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長提出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州(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1.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2.州(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4.省級投資和以省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5.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云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6.省級政府部門、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云南省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五)按照規定對省管領導干部及依法屬于云南省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云南省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重大案件。(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有關審計報告。(九)與州(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州(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地方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地方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地方審計機關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州(市)審計機關負責人。(十)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十二)承辦云南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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