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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云南省國資委)于2004年2月28日正式掛牌成立。云南省國資委為云南省政府直屬正廳級特設機構,代表云南省政府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管,監管范圍是納入云南省財政預算管理的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其主要職責是:一、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二、落實管黨治黨責任,全面加強國有企業黨的建設,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及有關企業黨的建設的組織協調及督促指導。三、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職責;負責審批云南省國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按照國家頒布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管理者收入分配制度并組織實施。四、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推進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負責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按照國家和省的戰略部署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五、按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權限對所監管企業管理者進行建議任免或任免、考核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管理者激勵和約束制度;按出資比例委派股權代表;指導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六、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以管資本為主健全監管制度體系,完善監管責任落實機制;制定、修改或會同其他股東制定、修改所出資企業章程,審議董事會報告;依法對州(市)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應急保障、環境保護和信訪維穩等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負責督促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管理者實施責任追究。八、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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