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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民政局主要職責:(一)擬訂民政事業發展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擬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各縣(市、區)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市級新登記成立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和市一級與行政機關脫鉤后的行業協會商會的黨建工作。(三)擬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脫貧攻堅兜底保障工作。(四)擬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辦法,負責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撤銷、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縣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五)組織擬訂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六)負責指導婚姻管理政策的執行,推進婚俗改革。(七)負責指導殯葬管理政策的執行,推進殯葬改革,規范殯葬服務行業管理。負責經營性公墓建設的審核上報。(八)組織擬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十)負責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的執行,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十一)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管理工作。(十二)負責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履行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職能。組織擬訂社會工作、志愿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志愿者隊伍建設。(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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