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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落實國家生態環境的方針政策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類標準、基準、技術規范。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計劃并且組織實施,依法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且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二)統籌推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工作,組織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規劃,開展生態文明建設考核和評價;(三)負責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范圍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牽頭負責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四)負責監督指導國家、省、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管理,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做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五)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且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對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放射性物質運輸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的管理,組織輻射環境監測。配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對市內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組織審查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審批或者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且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九)負責環境監測相關工作。承擔執法監測、調查監測、監督監測、應急監測等相關監測管理工作,調查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并且進行預警,承擔發布生態環境狀況公報的有關工作,做好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推動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十)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問題;(十一)負責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制定并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化工作發展規劃,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信息化技術指導工作,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大數據、大平臺、大系統等;(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且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十三)做好應對氣候變化和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工作。組織實施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氣候變化以及溫室氣體減排的戰略、規劃和政策。歸口管理全市生態環境國際合作和利用外資項目,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十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按照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發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的工作;(十五)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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