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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廳主要職責:第一條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關于文化和旅游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擬訂文化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第二條統籌規劃全省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游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協調全省基層文化和旅游工作。第三條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動。指導省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省旅游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提高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助推城鎮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第四條指導、管理全省文藝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第五條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指導建立健全全省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平臺體系,推動旅游服務便利化。第六條指導、推進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動文化和旅游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管理全省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導藝術教育體制改革。擬訂全省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旅游業的地方性標準并組織實施。第七條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全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第八條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指導重點旅游區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閑度假。負責對旅游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負責假日旅游、特種旅游和紅色旅游工作。對從事編制旅游規劃的單位進行資質認證管理。承擔省人民政府旅游改革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培育文化和旅游新產品、新業態,組織構建旅游產業體系。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第九條擬訂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強化對全省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旅游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引導全社會文明旅游。監測旅游經濟運行,負責旅游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旅游業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國(境)旅游、邊境旅游,負責出境組團社的審核。第十條負責文化和旅游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文化類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準和日常管理、監督。指導文化和旅游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第十一條指導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省性、跨區域文化、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第十二條貫徹落實國家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政策,指導、管理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文化和旅游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推動山西文化走出去。第十三條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文化和旅游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第十四條牽頭辦理與文物領域緊密相關的重要事項,與省文物局以聯席會議制度進行協調協商。第十五條承擔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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