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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配合國家金融管理(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貨幣政策落實及金融監督管理工作。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地方金融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和工作部署。組織或者參與起草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擬訂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協調解決地方金融改革和發展重大問題。(二)負責金融工作的組織協調。加強省人民政府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溝通,建立溝通協調機制,組織各類金融機構為山西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協調有關部門推進金融創新。統籌協調和落實省人民政府與金融機構的戰略合作,牽頭組織金融對地方經濟社會支持保障情況的匯總分析、考核評價,落實金融機構激勵措施。參與制定重大項目融資方案,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協調投融資主體開展融資工作。(三)牽頭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考核、指導改制重組和協調服務。指導地方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推薦考核地方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四)負責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組織協調企業上市的培育推薦、改制上市工作。負責企業上市審核確認事項的核實工作。配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做好上市公司再融資和資產重組工作,協調上市公司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五)指導和推進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消費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培育發展,指導組建新的地方金融機構。(六)引導和規范民間融資,擬訂吸納民間資金的政策、規劃與措施。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指導民營銀行和非銀行機構的設立和發展。加強對新興地方金融組織的培育、管理和協調服務。依法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指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協會、融資性擔保公司行業協會工作,指導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七)指導和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牽頭培育管理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市場。負責各類交易場所的培育和監督管理,指導和推進股權、產權(資本)、債權等各類交易市場建設。制定信用評級、資產評估、投資咨詢、金融資訊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八)負責金融業的招商引資。吸引、聚集金融資源,鼓勵金融機構入駐山西,指導金融機構合理布局。指導推進金融功能區、金融集聚區建設。(九)負責金融發展環境建設。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優化山西信用環境。促進區域金融合作與交流。完善各類金融機構、金融人才的服務體系,擬訂引進、服務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指導金融機構對外開放與合作發展。(十)指導金融支持轉型綜改試驗區建設。推動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和服務手段創新。發展普惠金融,協調指導金融服務社會民生工作。(十一)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省有關部門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協調防范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承擔省處置非法集資領導組的日常工作,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整頓與規范金融秩序,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十二)承擔省金融工作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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