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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朔州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主要職責:(一)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全市經濟運行情況、市內外經濟形勢等,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二)監測全市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全市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加強對宏觀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情況的跟蹤監測和分析。(三)匯總分析全市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訂財政政策、土地政策和價格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協調信用體系建設;擬訂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和促進融資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產業、價格和投融資政策的執行效果;負責全市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市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參與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的政策建議,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五)承擔規劃全市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資和涉及重大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安排市人民政府出資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按國務院及省、市人民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備案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政策及措施。指導工程咨詢業發展。(六)推進全市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并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并協調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以及需要市綜合平衡的工業專項規劃、重大生產力布局和重大產業基地,按規定權限審核工業重大建設項目和大型企業集團發展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問題。(七)承擔組織對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協調實施和監測評估的責任。提出全市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推進市際區域經濟合作。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規劃政策,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編制實施以工代賑計劃。涉及能源發展的重大規劃、政策和投資項目管理等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與市能源局以聯席會議制度進行協調協商。(八)負責全市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并監督執行,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執行國家戰略物資儲備規劃,負責組織國家戰略物資在本市的收儲、動用、輪換和管理。管理國家糧食、食糖等儲備,負責全市應急物資相關的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九)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規劃、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擬訂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十)推進全市可持續發展戰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負責第一產業、第三產業(不含房地產業)節能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十一)研究起草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規范性文件草案。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十二)組織編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系,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十三)貫徹實施有關物價法律、法規及規章,執行國家價格政策;擬訂并組織實施地方價格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牽頭擬訂全市價格規劃草案,研究提出價格改革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和政策建議,設計和論證價格改革方案;建立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完善價格信息網絡;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控制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價格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發布制度。(十四)執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制定和調整市管重要商品、服務項目相關價格和收費標準。擬訂地方價格管理目錄;組織制訂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優惠政策住房價格政策、作價辦法及相關價格;組織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政府定價聽證會;負責涉外商品價格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糧食、經濟作物、農業生產資料等政府補貼標準。(十五)承擔價格鑒定、認證、評估工作,開展物價政策咨詢服務工作;指導價格的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等工作。組織對主要農產品、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的成本調查及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十六)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于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起草全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管理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市糧食流通和物資儲備體制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糧食和物資儲備的對外合作與交流。(十七)承擔全市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研究提出全市糧食(含食用油)宏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進出口計劃和收儲、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研究提出糧食購銷政策和最低收購價原則的建議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政策性糧食購銷和糧食產銷合作。承擔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責任。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全市軍糧供應的相關工作。承擔糧食安全責任制考核日常工作。(十八)負責糧食流通行業管理。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擬訂全市糧食流通有關標準、糧食質量標準,制訂有關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開展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加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十九)負責市級儲備糧棉行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棉糖的規模、總體布局和收購、銷售、進出口總量計劃及動用建議。提出縣級儲備糧規模建議。貫徹落實國家、省制定的糧棉糖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擬訂市糧棉糖儲備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二十)負責市級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研究提出市級重要物資儲備規劃、儲備品質目錄的建議。根據全市儲備總體發展規劃和品質目錄,組織實施市級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落實有關動用計劃和指令。貫徹落實國家、省制定的物資儲備倉儲管理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擬訂市物資儲備有關標準、技術規范并監督執行。監測重要物資供求變化并預測預警。承擔市級物資儲備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二十一)負責全市儲備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根據全市儲備總體發展規劃,擬訂全市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規劃和全市糧食市場體系、糧食現代物流體系、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有關儲備基礎設施、糧食流通設施、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和糧食質量監測體系國家、省和市投資項目。(二十二)負責對管理的政府儲備、企業儲備以及儲備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訂糧食流通、糧食庫存監督檢查制度,負責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糧食庫存檢查工作。(二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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