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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參與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編制及生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擬訂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地方生態環境標準,制定地方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生態環境保護內容。2、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并監督實施,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轄區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4、負責提出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環境污染治理資金和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5、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大氣、水、土壤、噪聲、光、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開展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6、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并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7、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核與輻射政策、規劃、標準,擬訂地方性政策、規劃、標準。牽頭負責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8、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委托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或者對生態破壞嚴重、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流域區段,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9、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落實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范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置,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10、組織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11、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監察。承擔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省委、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對接、協調工作。根據授權對市有關部門、縣(市、區)兩級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政策、規劃、標準執行情況,以及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12、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13、組織指導和協調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14、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承辦生態環境國際條約中有關本市的履約工作。組織協調國外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技術的引進工作,協調處理涉外和市際間生態環境保護事務。15、完成省生態環境廳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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