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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測繪地理信息等政策,制定規范性文件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二)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組織實施國家統一規范的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體系。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統一匯交、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市級以下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制定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規章制度。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建立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指導監督市級以下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健全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加強考核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全市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全市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全市土地征收征用管理。(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全市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負責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全市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開展退耕還林還草,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并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全市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全市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承擔全市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控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應急管理部門,以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市測量標志保護。(十三)配合國家和省自然資源督察在忻州開展的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自然資源督察,對縣(市、區)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十四)負責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市級以下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執法工作。(十五)負責全市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并監督執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額,指導執行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指導森林經營、利用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和天然林保護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國家濕地保護標準,擬訂全市濕地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十六)負責監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按照國家荒漠化防治標準擬訂配套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市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拯救保護、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十七)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沙漠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在國家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指導下,負責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設立、規劃、建設和特許經營等工作,負責各類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撤銷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相關工作。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十八)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見并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按照國家和省級林業和草原資源優化配置、木材利用及相關林業產業政策,擬訂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產業結構調整,對全市林業和草原生產企業實行行業指導。按分工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十九)指導國有林場和國有苗圃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二十)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二十一)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全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二十二)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全市重大自然資源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市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二十三)負責對縣(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及科級干部的管理。(二十四)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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