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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關于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擬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政策措施,起草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二)統籌規劃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文物事業、產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文物領域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協調全市基層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工作。(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活動。指導市級重點文化、旅游、廣播電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市文化旅游整體形象推廣,加大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的宣傳推廣力度。貫徹落實國家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政策,促進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產業對外交流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推動忻州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走出去。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提高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助推城鎮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四)指導、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和廣播電視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服務均等化、標準化。指導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平臺體系,推動旅游服務便利化。(六)指導、推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科技創新發展,推動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推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管理全市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導藝術教育體制改革。擬訂全市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性標準。(七)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八)統籌規劃文化、旅游、廣播電視產業和文博事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產業和文博事業發展。指導重點旅游區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閑度假。負責對旅游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負責假日旅游、特種旅游和紅色旅游工作。指導培育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新產品、新業態,組織指導文創產品的研發利用工作,組織構建旅游產業體系。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九)擬訂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強化對全市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旅游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引導全社會文明旅游。監測旅游經濟運行,負責旅游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旅游業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十)負責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文化類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準和日常管理、監督。指導文化和旅游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以及文博社團工作。(十一)指導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市場行政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市性文化、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十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文化、旅游、廣播電視和文物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十三)負責對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十四)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市性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進口、收錄和管理。(十五)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組織實施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并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十六)管理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和博物館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督促、檢查、指導、協調全市文物安全工作。負責全市文物保護和考古有關項目的審核、申報、審批事務和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申報、認定工作。負責全市博物館有關審核、申報事務和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申報、認定工作。(十七)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推薦申報、保護和管理監督工作。協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承擔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的推薦申報和相關保護管理的監督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國家及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相關保護管理的監督工作。承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認定工作。(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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