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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National Energy Administration)成立于2008年,副部級單位,發改委直屬機構,機構共設綜合、政策法規、發展規劃、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電力、煤炭、石油天然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國際合作司九個司,編制112人。2013年3月,《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將現國家能源局、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能源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不再保留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能源局的組織實施戰略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能源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并組織實施,起草有關能源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二)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組織制定能源行業標準,監測能源發展情況,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三)負責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組織推進能源重大設備研發,指導能源科技進步、成套設備的引進消化創新,組織協調相關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廣應用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四)按國務院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審核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能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五)負責能源預測預警,發布能源信息,參與能源運行調節和應急保障。(六)負責核電管理,擬訂核電發展規劃、準入條件、技術標準并組織實施,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審核意見,組織協調和指導核電科研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七)擬訂國家石油儲備規劃、政策并實施管理,監測國內外石油市場供求變化,提出國家石油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并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儲備。(八)牽頭開展能源國際合作,與外國能源主管部門和國際能源組織談判并簽訂協議,協調境外能源開發利用工作,按規定權限核準或審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天然鈾等)境外重大投資項目。(九)參與制定與能源相關的資源、財稅、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提出能源價格調整和進出口總量建議。(十)承擔國家能源委員會具體工作。(十一)承辦國務院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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