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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職責:(一)貫徹落實國家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組織實施關于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擬訂相關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法規草案和規范文件。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二)統籌規劃全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游業、廣播電視事業、廣播電視領域產業、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擬定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文物領域體制機制改革。(三)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動和旅游活動。指導市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市旅游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四)指導、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和協調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示范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五)負責全市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務便利化。(六)指導、推進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組織實施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旅游業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七)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八)統籌規劃全市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負責對旅游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負責假日旅游、特種旅游和紅色旅游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旅游改革發展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九)指導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游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強化對全市旅游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機制,引導全社會文明旅游。監測旅游經濟運行,負責旅游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業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十)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和指導查處全市、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游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十一)負責文化和旅游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對文化類社會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準和日常管理、監督。指導文化和旅游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十二)指導、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跨區域、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游跨區域、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推動長治文化走出去。(十三)負責對全市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十四)指導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生產。監督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十五)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市重大宣傳活動,負責全市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十六)負責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推進廣電網與電信網、互聯網三網融合。(十七)擬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文物資源調查。組織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十八)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組織協調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十九)負責指導全市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二十)負責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申報工作。承擔確定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協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國家及省級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相關保護管理監督工作。(二十一)負責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廣播電視、網絡視聽、文博專業人員及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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