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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市政基礎設施、城市照明、供水、節水、供氣、供熱、污水污泥處理、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城市公廁、園林綠化、城市廣場、游園、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擬定城市管理的政策、法規、規章、行業標準、市場準入條件,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監督管理。二、負責研究制定市市政基礎設施、城市照明、供水、節水、供氣、供熱、污水污泥處理、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垃圾處理、城市公廁、園林綠化、城市廣場、游園、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城市管理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目標,經批準后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引進及創新、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統籌城市數字信息化、規范化、網格化管理。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參與城市規劃區基礎設施、新建住宅小區、主次干道兩側新建項目等的規劃設計和驗收審核工作。三、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審批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系統市場準入、退出的管理和監督。負責市燃氣經營企業特許經營和經營許可的管理。負責市市政設施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城市照明的審批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施工挖掘許可審批管理。負責臨時占用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城市公共綠地和公共場地設點宣傳、商品展銷的審批管理。參與城市建筑物、構筑物、標志建筑街景立面整飾的審批管理。負責城市建筑垃圾(建筑渣土)處置核準的審批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的審批管理。負責占用城市綠地,新建、改建、擴建城市綠地的審批管理。負責城市各類建設項目綠地的審查。負責城市戶外廣告、招牌標志設置的審批管理。四、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全部行政處罰權及其他領域的部分行政處罰權。負責市區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市政公用設施占用等的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查處、糾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裝備工作。五、負責市市政基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市市政基礎設施、城市照明、供水、節水、排水、供氣、供熱、污水污泥處理、城市廣場、游園等安全運營的管理。負責供水、用水計劃審核。參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工作。六、負責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依法對城市市容市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組織策劃道路揚塵、城市清潔等專項治理工作。負責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基礎設施的管理。負責對搭建臨時建筑物、構建物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廣告牌、城市公廁的日常維護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廚垃圾、醫療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城市樓宇景觀亮化工作。負責指導市保潔示范街道創建工作、負貴實施市區創建工作。七、負責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園林綠化發展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負責城市道路綠地和公共綠地的管理和養護標準編制工作。負責市園林綠化管理和單純綠化項目建設。負責指導市園林城市創建工作,組織實施市區創建工作。八、負責編制下達城市管理與維護和城市管理專項經費的使用計劃。負責城市管理與維護經費及專項經費分配和使用并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城市管理與維護及專項經費的切塊使用計劃。九、負責城市管理收費項目征收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罰沒收入征收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和調整城市管理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十、負責城市管理系統內代表政府采購社會企業提供的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垃圾處理等服務項目的指導監督管理。十一、負責城市管理行業安全質量監管工作。監督、指導城市管理系統的生產運營安全、質量工作。指導監督系統內重點單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擬定、落實、考核工作。指導監督系統內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十二、指導監督系統內重點單位建立應急預案。負責緊急狀態下城市管理系統的國防動員和城市防汛、防災減災工作。負責編制城市防洪、公共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保證應急物資儲備,做好城市防災減災的組織實施工作。十三、負責指導各縣(市、區)城市管理相關工作。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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