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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汾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職責:1、貫徹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文化、旅游、文物、廣電工作的決策部署,研究擬訂文化、旅游、文物、廣電政策措施,起草文化、旅游、文物、廣電地方法規草案及規范文件并監督實施。2、統籌規劃全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游業、文博事業、廣電事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游業與相關領域的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游、文物、廣電領域等體制機制改革。指導協調全市基層文化、旅游、文物、廣電工作。3、指導全市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動。指導市級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組織全市旅游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文博事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提高旅游資源開發利用效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助推城鎮化建設和新農村建設。4、指導、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代表示范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5、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指導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詢服務平臺體系,推動旅游服務便利化。6、擬訂全市藝術教育、文化、文物、廣電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文化、旅游、廣電科技創新和文物保護科技發展,推動文化、旅游、文物、廣電科技研究成果的推廣應用。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管理全市藝術教育、文化科技研究工作,指導藝術教育體制改革。組織實施旅游區、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產品等方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旅游業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7、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8、統籌規劃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文博事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文物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旅游產業和文博事業發展。指導重點旅游區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線路的規劃開發,引導休閑度假。負責對旅游景區、景點質量等級評定和公告。負責假日旅游、特種旅游和紅色旅游工作。指導培育文化和旅游新產品、新業態,組織構建旅游產業體系。對工藝美術進行行業管理。9、擬訂全市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場發展規劃,指導文化、旅游和文物市場發展,對文化、旅游、文物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范文化、旅游、文物市場,依法管理文物流通。強化對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市場秩序和服務質量的綜合監管,建立健全旅游綜合協調、旅游案件聯合查辦、旅游投訴統一受理等綜合監管機制,引導全社會文明旅游。監測旅游經濟運行,負責文化、旅游、文物、廣電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綜合協調、監督管理文化、旅游、文物、廣電行業安全,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管理公民出國(境)旅游、邊境旅游。10、負責文化、旅游、文物和廣電領域的行政審批及改革相關工作。負責文物進出境有關許可工作。負責對文化類、旅游類、文物類、廣電類社團組織進行登記前審查、核準和日常管理、監督。指導文化、旅游、文物、廣電行業組織的業務工作。11、指導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廣電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市、跨區域文化、旅游、文物及廣電等市場的違法行為,協調配合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12、貫徹落實國家文化、旅游、文物、廣電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政策,指導、管理文化、旅游、文物、廣電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實施重大文化、旅游、文物對外及對港澳臺交流活動,推動臨汾文化走出去。13、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文化、旅游、文物、廣電行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實施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等級制度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14、負責世界文化遺產的推薦申報、保護和管理的監督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承擔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和國家及省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推薦申報和相關保護管理的監督工作。推薦、申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承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審核認定工作。15、管理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全市文物保護和考古有關項目的審核、申報、審批和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申報工作。16、指導全市博物館業務工作,負責全市各類博物館有關審核、申報、審批工作和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核、申報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17、承擔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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