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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2、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3、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5、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6、選舉并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7、選舉并有權罷免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8、選舉并有權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9、選舉并有權罷免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11、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12、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13、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14、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15、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16、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17、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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