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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恢復重建于1979年,是市政府組成部門,在市委市政府和司法部的領導下,主管全市司法局政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和監獄管理工作。(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戒毒康復和教育矯治工作。(四)擬訂普及法律常識和法制宣傳教育、法治天津建設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五)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和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六)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八)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九)組織國家司法考試的考務工作。(十)負責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工作。(十一)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十二)管理、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和警務裝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十三)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培訓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區縣管理區縣司法局領導干部。(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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