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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主要職責如下:(一)貫徹執行城鄉規劃、自然資源、測繪地理信息、地名、城建檔案管理等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擬定有關地方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文件等,制定職責范圍內的有關政策文件,并監督檢查。(二)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三)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四)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五)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按照標準組織實施考核。指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落實,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六)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工作。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按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擬訂并實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七)負責落實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動實施“一張藍圖、多規合一”,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指導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地下空間規劃等重要專項規劃。組織指導、綜合平衡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其他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指導開展全市城市設計工作。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工作。(八)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土地許可、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九)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規劃統籌和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工作。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城鄉規劃行業管理。(十)負責統籌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和自然資源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點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濕地、海洋生態、海域海岸線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成區以外造林綠化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措施,提出重點備選項目。(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編制實施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全市地質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護、利用。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對地下水過量開采的監督管理。(十四)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十五)負責監督實施海洋戰略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編制海洋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十六)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管理。編制海域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重大海洋災害應急處置。(十七)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十八)推動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編制并實施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組織落實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規劃和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十九)開展規劃和自然資源合作交流。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配合開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工作。(二十)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二十一)負責地名、城建檔案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二十二)負責林業的監督管理和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要改革意見并組織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實施林業資源優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二十三)負責森林、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組織實施,管理國有林場的國有森林資源。組織開展森林、濕地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濕地保護工作。(二十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采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二十五)負責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擬訂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負責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二十六)指導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二十七)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監督管理林業市級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林業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實施林業生態補償工作。(二十八)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指導實施防護標準,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二十九)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三十)負責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人才隊伍建設。(三十一)組織推動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招商引資工作。(三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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